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預備地圖、指南針等工具企圖投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黑志嵩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裁字第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預備地圖、指南針等工具企圖投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梁揚曾(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劉祖向(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黑志嵩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9月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裁,0006 【裁判日期】570905 【裁判機關】陸軍作戰司令部 【受裁判者】蘇恒聰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裁定                   (58)年度裁字第○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蘇恒聰 男 民國卅五年生 台灣省嘉義縣人 住雲林縣 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 在押。 右被告因意圖投匪案件,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蘇恒聰,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蘇恒聰係上開單位士兵,曾就讀北港高農,因生性孤僻時與同學發生糾紛,致遭退學,民國五十六年三月考取陸軍官校專修班,亦落落寡合又遭退學,因一再挫折深感前途渺茫想入非非,意圖投匪另找出,五十七年二月廿八日奉召入營服役,至四月廿九日被告趁中心梯次間隔休假之際,攜帶台灣行政地圖、台灣省與大陸東南地區簡圖(由豐年雜誌剪下,原係說明颱風動向者)各一張颱風測定風位表一張、小型手電筒一支、自製指南針一具、現款一千三百餘元,前往淡水鎮意圖竊取淡水河上之機器舢舨,往大陸投入匪偽組織,改換環境。到達淡水後先試乘淡水至八里鄉之渡船數次,並注視船夫操船動作,同年五月一日即在淡水鎮購買柴油四桶(計廿加侖)運至渡船,船夫張俊發覺可疑,密報淡水警察分局,將被告逮捕轉解本部偵辦,經政四部門詢問被告承認企圖投匪想換換環境不諱,並有送案之地圖、手電筒、風位表、柴油(廿加侖)等可稽,軍事檢察官以被告思想乖張,聲請交付感化,查被告蘇恒聰既有投匪之決心,并有投匪之預備,雖在預備之中,即經緝獲,其意圖參加匪偽之組織,事證明確,查參加叛亂之組織雖無處罰預備之規定。就其思想動搖,亟應感化以資糾正。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八 月 卅 日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陳作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部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黑志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