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黑志嵩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9月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裁,0006
【裁判日期】570905
【裁判機關】陸軍作戰司令部
【受裁判者】蘇恒聰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裁定 (58)年度裁字第○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蘇恒聰 男 民國卅五年生 台灣省嘉義縣人 住雲林縣 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 在押。
右被告因意圖投匪案件,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蘇恒聰,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蘇恒聰係上開單位士兵,曾就讀北港高農,因生性孤僻時與同學發生糾紛,致遭退學,民國五十六年三月考取陸軍官校專修班,亦落落寡合又遭退學,因一再挫折深感前途渺茫想入非非,意圖投匪另找出,五十七年二月廿八日奉召入營服役,至四月廿九日被告趁中心梯次間隔休假之際,攜帶台灣行政地圖、台灣省與大陸東南地區簡圖(由豐年雜誌剪下,原係說明颱風動向者)各一張颱風測定風位表一張、小型手電筒一支、自製指南針一具、現款一千三百餘元,前往淡水鎮意圖竊取淡水河上之機器舢舨,往大陸投入匪偽組織,改換環境。到達淡水後先試乘淡水至八里鄉之渡船數次,並注視船夫操船動作,同年五月一日即在淡水鎮購買柴油四桶(計廿加侖)運至渡船,船夫張俊發覺可疑,密報淡水警察分局,將被告逮捕轉解本部偵辦,經政四部門詢問被告承認企圖投匪想換換環境不諱,並有送案之地圖、手電筒、風位表、柴油(廿加侖)等可稽,軍事檢察官以被告思想乖張,聲請交付感化,查被告蘇恒聰既有投匪之決心,并有投匪之預備,雖在預備之中,即經緝獲,其意圖參加匪偽之組織,事證明確,查參加叛亂之組織雖無處罰預備之規定。就其思想動搖,亟應感化以資糾正。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八 月 卅 日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陳作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部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黑志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