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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縣
畢業學校
合肥縣公立小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攤販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參加匪黨,迄未據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業以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加入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亦無脫離該叛亂組織之證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3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