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就讀台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期間,接受陳映和交閱之「現代社會之不安」、「矛盾論」、「現代中國」等反動書刊。接受陳映和函邀。至台中市中台神學院陳家集會,商討製造勞資糾紛,引起社會紊亂等問題,並決議成立組織、研究共產理論,會中陳映和主張聯絡共匪、林華洲主張採用武力方式推翻政府,被告既不反對,亦未舉發(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