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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鄭良鏗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鄭良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成功大學外文系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56號
原始職業
省立後壁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文具店、後壁中學教室等地,發表頌揚共匪暨反攻無望等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0月2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王雲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6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王雲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
、
孟廷杰
、
方彭年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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