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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德化縣
畢業學校
江西省立陶業學校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自由業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3年在廈門參加共產匪黨並接受工作訓練,後派往安海參加特支小組活動並負責少年團寫標語等活動,29年在福建新聞社工作其間接受匪黨領導,35年來台後仍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以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0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