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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7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六年十月間,在高雄縣梓官鄉梓信村蔡海龍冷飲店內,向王清照等宣揚共匪人民公社設備完善,大陸科學發達,水利設施良好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六年十月某日,在高雄縣梓官鄉梓信村蔡海龍冷飲店內,向王清照等宣揚共匪人民公社設備完善,科學發達,可為世界強國,水利設施良好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3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