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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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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63號
原始職業
新竹豐鄉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繩前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義平、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高阿明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義平、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高阿明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0028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