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聲請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聲請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