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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1號
原始職業
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民兵隊,為匪催糧、站崗、放哨等工作。任匪村長。召開鬥爭大會,鬥爭鄉民。搜集國軍情報,及將我方武器、彈藥售匪,縱放叛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為匪徵兵、徵糧,參加匪鬪爭大會鬪爭鄉民,搜集國軍情報,將我方武器、彈藥售匪,縱放匪徒(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522號、(59)平亞呈字第2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4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