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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國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9號
原始職業
中國時報社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附和參加「統中會」,以實行所謂「統一主義」顛覆政府為宗旨,並訂定軍事系統,蒐集有關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資料,籌建武裝根據地等情(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汪保平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2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呂瑚璉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2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2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呂瑚璉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353號、(59)平輯呈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統中會」後,充任「龍雲」戰鬥團副團長,並吸收多人參加,擴充叛亂組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潔(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吸收多人參加,擴充叛亂組織,任「龍雲」戰鬪團副團長,召開會議多次,分別交付任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許席圖所發起之「統中會」叛亂組織,旨在反對台灣獨立,打倒共匪及推翻政府,對外則以「中國統一基金會」名義,籌劃該組織經費。任北部「龍雲」戰鬪團副團長,為達成叛亂目的,乃分別吸收黨徒擴展組織籌劃鬼湖探險,以建立武裝根據地。另調查並繪製軍事地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字第0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1264號、(61)教風呈字第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更,0014-60,遵威,2776 【裁判日期】600510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順吉、呂建興、劉秀明、莊信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9)年度更字第○○十四號 (60)年遵威字第二七七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周順吉 男,年廿一歲(民國卅八年生),福建安溪縣人,業工,在押。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被 告 呂建興 男,年廿二歲(民國卅八年生),台灣省台南市人,業中國時報台南分社僱員,在押。 選任辯護人 施蓮潔律師       劉志成律師 被 告 劉秀明 男,年廿六歲(民國卅四年生),台北市人,業商,在押。 選任辯護人 王名馴律師 被 告 莊信男 男,年廿七歲(民國卅三年生),台灣省屏東縣人,業司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列被告等因叛亂案件,奉 國防部發回更審,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劉秀明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等九十四件,(如事實欄所載)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均沒收。   事實 許席圖(另案處理)平日思想偏激,蓄意推翻政府,於民國五十五年秋,先後充任「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秘書長及主席時,即藉機進行鼓吹與佈署,至五十六年底結識同好劉秀明,莊信男等。迨五十七年三月間,在澎湖郭長江,郭天佑家聚會討論組織成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統中會),由許席圖口授大意,郭長江執筆草擬組織章程,組織系統及入會誓詞,並標明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並於五十七年四月七日,在澎湖馬公鎮林投公園宣誓成立,推舉許席圖為「統中會」主席兼最高統帥,繼由許席圖當場任命郭長江為參謀長,郭天佑為總務部長,劉秀明為情報部長,吳妙為聯戰部委員,莊信男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翁文杏為「西瀛」戰鬥團團長,林長興為政治部委員,並與余光宏同任該團副團長,指示「虎風」戰鬥團籌劃鬼湖探險,為建立武裝叛亂根據地之準備。劉秀明於五十七年五月初,在許席圖家補行宣誓。同年五月至九月間,許席圖先後吸收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繼由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呂建興吸收蔡富山、梁明賢、鍾承業、賴延齡、林志珍等人參加,均由許席圖指派重要職務。同年六月,由劉秀明設計通信密語方法一種,作為「統中會」各會員秘密通信連絡之用。同年九月一日許席圖在台北市圓山臥龍岡召開會議,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周順吉為該團團長,吳水池、呂建興為副團長,先後分別在本省南北部召開會議多次,除歷次會中對新入會份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作為活動經費。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原等情報,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分由高全益、周國良調查繪製「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乙份,交與許席圖、周順吉。五十八年一月一日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虎風」戰鬥團第十四大隊「虎頭埤」講習會,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及「統一主義研究」,經莊信男檢閱並頒獎。案經台灣省警務處查覺,分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高雄市警察局將許席圖、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莊信男等拘獲,并搜獲供犯罪所用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統一打字行」圖章各乙顆,「仁愛互助金」收據六本,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正,「統中會」職務人員分配表名片兩張,發起「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通訊稿乙份,「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重要人員名單及地址二份,台灣省荒區分佈概況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乙張,台南虎頭埤講習會資料二份,大隊各組職務表一份,如何吸收會員二份,理想分析,梅花開放時間表,虎風之歌,敵愾同仇一張,梅花行動改變計劃一份,課目時間分配表二張,中央統帥許席圖賀電三份,第十四大隊編組及職掌表一份,各組織務表一份,「統中會」虎風指揮部人數表一份,戰鬥團編制系統表二份,收集誓詞記事簿一本,預定每年吸收會員人數表一份,「虎風」第一次緊急集合紀錄一份,「統中會虎風指揮部」命令一份,誓詞四份,業肇興申請書一份,南區軍團指揮部編制表一份,指揮官(司令)以下編制表一份,團部指揮系統及「統中會」全國會員預定發展表一張,「統中會」會員編號及地址二份,龍雲戰鬥團之各轄區一份,黃首領等所屬人數表一份,總務組繳費辦法案一份,集合規定一份,各組職務,理想分析,全盤計劃講解三份,講習會資料一份,南市問題等資料一份,講詞一份,有關鬼湖探險之資料四張,歌詞一份,吸收同志標準二份,全盤計劃一份,南區第一次例行會報心得一份,組織編號方法一份,虎頭埤講習會現場照十七幀,許席圖致莊信男賀年卡一張,李文清、邱逢甲致許席圖、國良致許席圖、國良致周順吉、建興致周順吉、無署名致飛函各一件,解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莊信男等對於許席圖於民國五十五年秋,任「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秘書長及主席時,藉機暗中鼓吹與佈署叛亂。五十六年底結識劉秀明、莊信男、吳妙、郭長江、郭天佑、林長興、余光宏、翁文杏等,五十七年三月間,先後在澎湖郭長江、郭天佑家中聚會討論統中會,由許席圖口授大意,郭長江執筆草擬組織章程,組織系統及入會誓詞,標明「統中會」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同年四月七日,在澎湖馬公鎮林投公園宣誓成立,會中通過組織章程草案,並推許席圖為該會主席兼最高統帥,繼由許席圖當場任命郭長江為該會參謀長,郭天佑為總務部長,劉秀明為情報部長,吳妙為聯戰委員,莊信男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翁文杏為「西瀛」戰鬥團團長,林長興為政治部委員并與余光宏同任該團副團長,並指示「虎風」戰鬥團籌劃鬼湖探險,為建立武裝叛亂根據地之準備。劉秀明因未參加發起,於同年五月初在許席圖家補行宣誓,同年五月至九月間,許席圖先後吸收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繼由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呂建興吸收蔡富山、梁明賢、鍾承業、賴延齡、林志珍等人加入,均由許席圖指派重要職務。同年六月,被告劉秀明設計通信密語一種,作為「統中會」會員秘密通信連絡之用。同年九月一日,被告許席圖在台北市圓山臥龍岡召開會議,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被告周順吉擔任該團團長,吳水池、呂建興為副團長,先後分別在台灣南北部召開會議多次,除歷次會中對新入會份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作為活動經費,又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情報,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分由高全益、周國良繪製「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一份交付許席圖、周順吉。五十八年元月一日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虎風」戰鬥團第十四大隊「虎頭埤」講書會,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及「統一主義研究」并由莊信男檢閱後頒獎。不久許席圖發覺其行動被警查覺,乃於同年一月十日晚在其住宅廚房,將「統中會」組織章程原稿,各會員入會誓詞及有關「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等原件焚毀等情,迭據許席圖及各被告分別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警察局、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暨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除被告莊信男外,其餘各被告均在審理中,各別供認參加「統中會」,呂建興並在審理中供認吸收賴延齡、林志珍無隱,有自白書可稽,相關部份互證一致,並經自首份子賴延齡、林志珍及證人周國良、郭長江、林嘉明等,分別在偵查中及審理中就有關部份供證屬實,復有獲案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一枚,「統中會名單」一份,「仁愛互助金」收據六本,「虎頭埤講習會資料」一份,「戰鬥團編制系統表」一份,「密語通信方法」一份,「鬼湖探險」一份,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等九十四件(如事實欄所載)可憑,犯罪事證,至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審理中被告周順吉、呂建興、劉秀明否認「統中會」係叛亂組織,並與莊信男及其辯護人辯以:(一)被告等之犯罪自白係出諸警察人員之詐騙及強暴脅迫,並非自由意志,依法不得採為論罪基礎,請傳警察人員調查。(二)「統中會」即「自覺會」並非以推翻國民政府為宗旨,即證人林嘉明亦陳明事先不知此項宗旨,且卷內之「中國統一事業事業基金會」章程及「通訊稿」內容均非反動,而郭長江等人追記之章程亦多不同,請傳賴延齡、林志珍、郭長江、郭天佑、許席圖、林嘉明等人對質。(三)同案許席圖為本案主犯,既經貴庭送醫鑑定為心神喪失已停止審判,則前次供述顯不能採信。(四)被告劉秀明、周順吉並謂該會據許席圖稱係蔣部長領導「青野計劃」之外圍組織並非叛亂組織。(五)被告周順吉否認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參加,並謂已退出該組織,有該呂建興、梁明賢為證,請與被吸收人對質。(六)虎頭埤講習會係由陳嘉臨主持,鍾 仁講解,並非呂建興講解,請與陳嘉臨對質。(七)劉秀明並未設計通信密語,有周順吉可證。(八)被告莊信男所參加係「自覺會」並非「統中會」,未受派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未謀鬼湖探險建立武裝根據地,虎頭埤講習會中並未檢閱,請傳有關人證云云。第查:(一)本案係由自首份子賴延齡、林志珍等供出,而次第破獲,並經證人即參與份子郭長江、郭天佑、周國良等供證屬實,復有證物獲案可按,犯罪事實昭然,警察人員自無誘騙強迫被告等承認之必要,且被告等又不能提舉迫供之具體事證,俾資調查,則各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可資認定,被告等自白既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基礎。(二)「統中會」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不唯業據各被告於偵查中供明,並經證人郭長江、周國良、高全益等在本部偵查中供證屬實,互證相符,「統中會」意圖以非法方法推翻政府,自屬叛亂,其組織亦係叛亂組織。「統中會」對外係以「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為掩護,則其章程與通訊稿內容無反動記載,郭長江等人追記之章程細節,純係個人事後記憶之作,有不盡相同之處,為事所難免。至證人林嘉明事先不知「統中會」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均不足以影響本案事實之認定。(三)許席圖停止審判,係案經起訴後,因畏罪而發生精神分裂症,茲勿論其對犯罪事實已自白在卷,且各被告之犯罪行為,業經被告等自白,並經調查與事實相符,已堪認定,被告許席圖停止審判,自與被告等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四)國內並無蔣部長領導下之「青野計劃」所組織社團,所辯係「青野計劃」下之外圍組織,顯係飾詞狡展。(五)被告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之事實,已據各被吸收人供明,其事實毋庸置疑。「統中會」既係犯罪團體,被告參加,自已成罪,事後縱令退出,亦應向安機關投首,始足解免刑責。(六)虎頭埤講書會中,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統一主義研究」之事實,業據被告呂建興自白在卷,而鍾仁所講題目為「理想分析」與「全盤計劃」兩項,與被告呂建興所講係屬兩事,不容混為一談。(七)「統中會」之通信密碼係被告劉秀明設計,除據劉秀明於偵查中自白外,並經證人郭長江,被告周順吉供明在卷,自不容事後翻異。(八)被告莊信男在澎湖參加「統中會」發起,當被任命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受命鬼湖探險,建立武裝根據地,虎頭埤講習會中頒給蔡富山原子筆一枝作為獎品之事實,非唯據被告莊信男自白,核與呂建興、蔡富山等供述一致,并有原子筆一枝及虎頭埤講習會現場照片多幀可按,事證明確,不容空言否認。(九)本案犯罪事實如上所述,均經查證明確,請求傳證對質,均無必要。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均不足採。按國民政府係依據我國憲法所產生,迺被告莊信男參與「統中會」之發起,並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講習,檢閱頒獎,復計劃鬼湖探險,建為武裝根據地,圖以武力推翻政府,被告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統中會」後,分別充任「龍雲」戰鬥團團長及副團長,並各別吸收多人參加,擴充叛亂組織,核其所為,顯均係基於一貫叛亂犯意,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着手實行之程度,應依法論究。被告劉秀明參加「統中會」,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第念被告周順吉、呂建興犯罪時均尚未成年,知慮未周,莊信男係小學肄業,知識淺陋,一時不察,受人蠱惑,致觸法網,且獲案時尚知悔改,衡情尚堪憫恕,被告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各減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劉秀明處以適度之刑,褫奪公權十年。被告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等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之。獲案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等(如事實欄所載)九十四件,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各被告或共犯所有,依法均應予沒收,軍事檢察官對被告周順吉等起訴法條,爰予變更,合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四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董明正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盧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