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許席圖所發起之「統中會」叛亂組織,旨在反對台灣獨立,打倒共匪及推翻政府,對外則以「中國統一基金會」名義,籌劃該組織經費。任北部「龍雲」戰鬪團副團長,為達成叛亂目的,乃分別吸收黨徒擴展組織籌劃鬼湖探險,以建立武裝根據地。另調查並繪製軍事地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9,更,0014-60,遵威,2776
【裁判日期】600510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順吉、呂建興、劉秀明、莊信男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59)年度更字第○○十四號
(60)年遵威字第二七七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周順吉 男,年廿一歲(民國卅八年生),福建安溪縣人,業工,在押。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律師
被 告 呂建興 男,年廿二歲(民國卅八年生),台灣省台南市人,業中國時報台南分社僱員,在押。
選任辯護人 施蓮潔律師
劉志成律師
被 告 劉秀明 男,年廿六歲(民國卅四年生),台北市人,業商,在押。
選任辯護人 王名馴律師
被 告 莊信男 男,年廿七歲(民國卅三年生),台灣省屏東縣人,業司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列被告等因叛亂案件,奉 國防部發回更審,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劉秀明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等九十四件,(如事實欄所載)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均沒收。
事實
許席圖(另案處理)平日思想偏激,蓄意推翻政府,於民國五十五年秋,先後充任「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秘書長及主席時,即藉機進行鼓吹與佈署,至五十六年底結識同好劉秀明,莊信男等。迨五十七年三月間,在澎湖郭長江,郭天佑家聚會討論組織成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統中會),由許席圖口授大意,郭長江執筆草擬組織章程,組織系統及入會誓詞,並標明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並於五十七年四月七日,在澎湖馬公鎮林投公園宣誓成立,推舉許席圖為「統中會」主席兼最高統帥,繼由許席圖當場任命郭長江為參謀長,郭天佑為總務部長,劉秀明為情報部長,吳妙為聯戰部委員,莊信男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翁文杏為「西瀛」戰鬥團團長,林長興為政治部委員,並與余光宏同任該團副團長,指示「虎風」戰鬥團籌劃鬼湖探險,為建立武裝叛亂根據地之準備。劉秀明於五十七年五月初,在許席圖家補行宣誓。同年五月至九月間,許席圖先後吸收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繼由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呂建興吸收蔡富山、梁明賢、鍾承業、賴延齡、林志珍等人參加,均由許席圖指派重要職務。同年六月,由劉秀明設計通信密語方法一種,作為「統中會」各會員秘密通信連絡之用。同年九月一日許席圖在台北市圓山臥龍岡召開會議,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周順吉為該團團長,吳水池、呂建興為副團長,先後分別在本省南北部召開會議多次,除歷次會中對新入會份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作為活動經費。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原等情報,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分由高全益、周國良調查繪製「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乙份,交與許席圖、周順吉。五十八年一月一日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虎風」戰鬥團第十四大隊「虎頭埤」講習會,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及「統一主義研究」,經莊信男檢閱並頒獎。案經台灣省警務處查覺,分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高雄市警察局將許席圖、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莊信男等拘獲,并搜獲供犯罪所用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統一打字行」圖章各乙顆,「仁愛互助金」收據六本,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正,「統中會」職務人員分配表名片兩張,發起「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通訊稿乙份,「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重要人員名單及地址二份,台灣省荒區分佈概況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乙張,台南虎頭埤講習會資料二份,大隊各組職務表一份,如何吸收會員二份,理想分析,梅花開放時間表,虎風之歌,敵愾同仇一張,梅花行動改變計劃一份,課目時間分配表二張,中央統帥許席圖賀電三份,第十四大隊編組及職掌表一份,各組織務表一份,「統中會」虎風指揮部人數表一份,戰鬥團編制系統表二份,收集誓詞記事簿一本,預定每年吸收會員人數表一份,「虎風」第一次緊急集合紀錄一份,「統中會虎風指揮部」命令一份,誓詞四份,業肇興申請書一份,南區軍團指揮部編制表一份,指揮官(司令)以下編制表一份,團部指揮系統及「統中會」全國會員預定發展表一張,「統中會」會員編號及地址二份,龍雲戰鬥團之各轄區一份,黃首領等所屬人數表一份,總務組繳費辦法案一份,集合規定一份,各組職務,理想分析,全盤計劃講解三份,講習會資料一份,南市問題等資料一份,講詞一份,有關鬼湖探險之資料四張,歌詞一份,吸收同志標準二份,全盤計劃一份,南區第一次例行會報心得一份,組織編號方法一份,虎頭埤講習會現場照十七幀,許席圖致莊信男賀年卡一張,李文清、邱逢甲致許席圖、國良致許席圖、國良致周順吉、建興致周順吉、無署名致飛函各一件,解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周順吉、劉秀明、呂建興、莊信男等對於許席圖於民國五十五年秋,任「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秘書長及主席時,藉機暗中鼓吹與佈署叛亂。五十六年底結識劉秀明、莊信男、吳妙、郭長江、郭天佑、林長興、余光宏、翁文杏等,五十七年三月間,先後在澎湖郭長江、郭天佑家中聚會討論統中會,由許席圖口授大意,郭長江執筆草擬組織章程,組織系統及入會誓詞,標明「統中會」以「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為宗旨,同年四月七日,在澎湖馬公鎮林投公園宣誓成立,會中通過組織章程草案,並推許席圖為該會主席兼最高統帥,繼由許席圖當場任命郭長江為該會參謀長,郭天佑為總務部長,劉秀明為情報部長,吳妙為聯戰委員,莊信男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翁文杏為「西瀛」戰鬥團團長,林長興為政治部委員并與余光宏同任該團副團長,並指示「虎風」戰鬥團籌劃鬼湖探險,為建立武裝叛亂根據地之準備。劉秀明因未參加發起,於同年五月初在許席圖家補行宣誓,同年五月至九月間,許席圖先後吸收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繼由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呂建興吸收蔡富山、梁明賢、鍾承業、賴延齡、林志珍等人加入,均由許席圖指派重要職務。同年六月,被告劉秀明設計通信密語一種,作為「統中會」會員秘密通信連絡之用。同年九月一日,被告許席圖在台北市圓山臥龍岡召開會議,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被告周順吉擔任該團團長,吳水池、呂建興為副團長,先後分別在台灣南北部召開會議多次,除歷次會中對新入會份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作為活動經費,又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情報,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分由高全益、周國良繪製「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及「基隆地區軍事要塞位置圖」各一份交付許席圖、周順吉。五十八年元月一日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虎風」戰鬥團第十四大隊「虎頭埤」講書會,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及「統一主義研究」并由莊信男檢閱後頒獎。不久許席圖發覺其行動被警查覺,乃於同年一月十日晚在其住宅廚房,將「統中會」組織章程原稿,各會員入會誓詞及有關「南港國軍彈藥庫分佈圖」,「台灣銀行疏散烏來龜山位置圖」等原件焚毀等情,迭據許席圖及各被告分別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警察局、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暨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除被告莊信男外,其餘各被告均在審理中,各別供認參加「統中會」,呂建興並在審理中供認吸收賴延齡、林志珍無隱,有自白書可稽,相關部份互證一致,並經自首份子賴延齡、林志珍及證人周國良、郭長江、林嘉明等,分別在偵查中及審理中就有關部份供證屬實,復有獲案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一枚,「統中會名單」一份,「仁愛互助金」收據六本,「虎頭埤講習會資料」一份,「戰鬥團編制系統表」一份,「密語通信方法」一份,「鬼湖探險」一份,新台幣三百七十五元等九十四件(如事實欄所載)可憑,犯罪事證,至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審理中被告周順吉、呂建興、劉秀明否認「統中會」係叛亂組織,並與莊信男及其辯護人辯以:(一)被告等之犯罪自白係出諸警察人員之詐騙及強暴脅迫,並非自由意志,依法不得採為論罪基礎,請傳警察人員調查。(二)「統中會」即「自覺會」並非以推翻國民政府為宗旨,即證人林嘉明亦陳明事先不知此項宗旨,且卷內之「中國統一事業事業基金會」章程及「通訊稿」內容均非反動,而郭長江等人追記之章程亦多不同,請傳賴延齡、林志珍、郭長江、郭天佑、許席圖、林嘉明等人對質。(三)同案許席圖為本案主犯,既經貴庭送醫鑑定為心神喪失已停止審判,則前次供述顯不能採信。(四)被告劉秀明、周順吉並謂該會據許席圖稱係蔣部長領導「青野計劃」之外圍組織並非叛亂組織。(五)被告周順吉否認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參加,並謂已退出該組織,有該呂建興、梁明賢為證,請與被吸收人對質。(六)虎頭埤講習會係由陳嘉臨主持,鍾 仁講解,並非呂建興講解,請與陳嘉臨對質。(七)劉秀明並未設計通信密語,有周順吉可證。(八)被告莊信男所參加係「自覺會」並非「統中會」,未受派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未謀鬼湖探險建立武裝根據地,虎頭埤講習會中並未檢閱,請傳有關人證云云。第查:(一)本案係由自首份子賴延齡、林志珍等供出,而次第破獲,並經證人即參與份子郭長江、郭天佑、周國良等供證屬實,復有證物獲案可按,犯罪事實昭然,警察人員自無誘騙強迫被告等承認之必要,且被告等又不能提舉迫供之具體事證,俾資調查,則各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可資認定,被告等自白既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基礎。(二)「統中會」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不唯業據各被告於偵查中供明,並經證人郭長江、周國良、高全益等在本部偵查中供證屬實,互證相符,「統中會」意圖以非法方法推翻政府,自屬叛亂,其組織亦係叛亂組織。「統中會」對外係以「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為掩護,則其章程與通訊稿內容無反動記載,郭長江等人追記之章程細節,純係個人事後記憶之作,有不盡相同之處,為事所難免。至證人林嘉明事先不知「統中會」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均不足以影響本案事實之認定。(三)許席圖停止審判,係案經起訴後,因畏罪而發生精神分裂症,茲勿論其對犯罪事實已自白在卷,且各被告之犯罪行為,業經被告等自白,並經調查與事實相符,已堪認定,被告許席圖停止審判,自與被告等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四)國內並無蔣部長領導下之「青野計劃」所組織社團,所辯係「青野計劃」下之外圍組織,顯係飾詞狡展。(五)被告周順吉吸收吳水池、周國良、高全益之事實,已據各被吸收人供明,其事實毋庸置疑。「統中會」既係犯罪團體,被告參加,自已成罪,事後縱令退出,亦應向安機關投首,始足解免刑責。(六)虎頭埤講書會中,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統一主義研究」之事實,業據被告呂建興自白在卷,而鍾仁所講題目為「理想分析」與「全盤計劃」兩項,與被告呂建興所講係屬兩事,不容混為一談。(七)「統中會」之通信密碼係被告劉秀明設計,除據劉秀明於偵查中自白外,並經證人郭長江,被告周順吉供明在卷,自不容事後翻異。(八)被告莊信男在澎湖參加「統中會」發起,當被任命為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受命鬼湖探險,建立武裝根據地,虎頭埤講習會中頒給蔡富山原子筆一枝作為獎品之事實,非唯據被告莊信男自白,核與呂建興、蔡富山等供述一致,并有原子筆一枝及虎頭埤講習會現場照片多幀可按,事證明確,不容空言否認。(九)本案犯罪事實如上所述,均經查證明確,請求傳證對質,均無必要。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均不足採。按國民政府係依據我國憲法所產生,迺被告莊信男參與「統中會」之發起,並在台南虎頭埤舉辦講習,檢閱頒獎,復計劃鬼湖探險,建為武裝根據地,圖以武力推翻政府,被告周順吉、呂建興參加「統中會」後,分別充任「龍雲」戰鬥團團長及副團長,並各別吸收多人參加,擴充叛亂組織,核其所為,顯均係基於一貫叛亂犯意,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於着手實行之程度,應依法論究。被告劉秀明參加「統中會」,應依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斷。第念被告周順吉、呂建興犯罪時均尚未成年,知慮未周,莊信男係小學肄業,知識淺陋,一時不察,受人蠱惑,致觸法網,且獲案時尚知悔改,衡情尚堪憫恕,被告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各減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劉秀明處以適度之刑,褫奪公權十年。被告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等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之。獲案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鈴記等(如事實欄所載)九十四件,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各被告或共犯所有,依法均應予沒收,軍事檢察官對被告周順吉等起訴法條,爰予變更,合予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七十四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董明正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張玉芳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盧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