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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28號
原始職業
中央黨部工友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復參加鬥爭會鬥爭地主嚴必順及葛長江(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敏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3號、(59)勁需字第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兒童團」、參加匪新四軍新十旅充士兵(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387號、(59)平輯呈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53號、(59)勁需字第3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