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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少尉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19號、(59)勁需字第7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暴行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八年十月廿四日,在特戰學校軍官講堂,將其大盤帽徽塗成紅色……同年二至十一月間,收聽匪播;同年九月廿日(星期六)晚,在該校假想敵教官組辦公室看電視時,與張競等閒談表示:大陸上,雖然個人比較窮苦,但匪偽政權富有之意;……「台灣軍中的問題很大,幾年以後,老的官士都沒有了,而台籍的官士,與共匪沒仇沒恨,如何能反攻」「我們不事生產,形成浪費,匪區「人人勞動,人人生產」以致大陸一切建設生產,均較台灣進步」;「共產黨對退役軍人生活工作,也有照顧,也有安排,地方幹部也有軍人退轉過來的」,及同年十一月八日在同地,請同事吃花生米時說「來共產」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李昌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暴行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