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19號、(59)勁需字第72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暴行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八年十月廿四日,在特戰學校軍官講堂,將其大盤帽徽塗成紅色……同年二至十一月間,收聽匪播;同年九月廿日(星期六)晚,在該校假想敵教官組辦公室看電視時,與張競等閒談表示:大陸上,雖然個人比較窮苦,但匪偽政權富有之意;……「台灣軍中的問題很大,幾年以後,老的官士都沒有了,而台籍的官士,與共匪沒仇沒恨,如何能反攻」「我們不事生產,形成浪費,匪區「人人勞動,人人生產」以致大陸一切建設生產,均較台灣進步」;「共產黨對退役軍人生活工作,也有照顧,也有安排,地方幹部也有軍人退轉過來的」,及同年十一月八日在同地,請同事吃花生米時說「來共產」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