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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聞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9號、(59)勁需字第18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轉載香港星島日報「廈門風物鎖談」一文,讚揚共匪竊據廈門後,經濟建設情,刊登於民眾日報之上(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525號、(59)平輯呈字第2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