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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紹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沈秋和、王餘安均係出版商人,于民國五十六年八月間,沈秋和將匪書「哲學知識及研究」、「社會科學初步」兩冊分別更名為「哲學基本知識」、「社會科學基本知識」,各影印一千冊發行出售。(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沈秋和於民國五十五年自港購進該二書,將「哲學知識及研究」更名為「哲學基本知識」「社會科學初步」更名為「社會科學基本知識」,並更易作者姓名,於五十六年八月,以自己發行名義,各翻印一千冊銷售。(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