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判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黃慕蓉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判,0020
【裁判日期】580605
【裁判機關】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司令部
【受裁判者】法國順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司令部判決 五十八年度判字第020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法國順 男三十九歲(民國十九年生)江西省九江人 本部五十團第一連中尉排長 隨營設籍
兵籍號碼二三四六一四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少尉見習官 康建懷
右被告因民國五十八年訴字第011號判乱乙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法國順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叁年。
事 實
法國順係前列單位中尉排長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農曆正月初二)中午該連舉行春節會餐之際因酗酒過量情緒激動竟高詈罵 領袖及政府並呼反動口號謂「蔣總統你害我家破人亡。」「中華民國完蛋了」,「蔣中正王八旦」,「共產黨有辦法」,「我是共產黨」,「共產黨萬歲」,「毛择東萬歲」,等語歷將十餘分鐘旋又侮辱其上尉連長譚迪生及中尉輔導長姚金榮謂「譚笛生你有什麼了不起」,「姚金榮王八蛋他媽的我肏你的祖宗八代」,案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移付審判。
理 由
訊之被告法國順隊右揭事實始終矢口否認並以「我酒醉不醒人事我不知道我說了什些什麼」「證人如此指證我只好承認」為辯,惟查被告對喝酒敬酒諸情勢記憶甚 ,觀其所喊口號於污衊 領袖政府及為匪宣傳之分野至明而證人譚留生姚金榮均結證稱被告曾指呼渠等姓名當以加以侮辱另一證人沈圳亦到庭結證謂「他(指被告)說不法言論時還有點清醒」,紀錄在卷,足證被告雖曾酗酒然神智仍未至昏迷狀態,是其所辯顯係狡展之詞,辯護書中略以被告爛醉如泥已属心神喪失之境,請以無責任能力之規定為無罪判決之意旨,難謂有係無足憑信。復校附卷之該團五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58) 字第0680號呈及本部政四科五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58)運行字第070號 簡便行文表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材字第0104號移送書所載情節且經證人譚笛生、姚金榮、沈圳、歐陽福成、江双全、楊魁祺、孫樹根等分別於偵審各庭於結證被告犯行指證
詳,罪證明確控洞堪認定按當众呼喊反動口號乃屬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範疇,令被告當众呼呌反動口號詈罵 領袖政府歷時十餘分鐘揆諸國防部(57)年九月二十七日心昌第108號令有應令負叛乱罪責。至被告公然侮辱長官乙節因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法應從重之叛乱罪處断,次查被告服務軍旅以達廾餘年不無勞續,今因酒後一時衝動至罹重典衡情不無可憫茲於法定刑內遞減其刑以示恤矜。
基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上段陸海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五條懲治叛乱條例第七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許紅道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五 月 廿 七 日
陸軍步兵第十七師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陳懷仁
審判官 林龍司
審判官 徐 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列各項之人不服本判決 將於 判決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覆判書狀聲請覆判
被告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属長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不服本判決者得於聲請覆判期內向軍事檢察官陳求意見。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