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燦註裁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何齊方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8,燦註裁,0006
【裁判日期】581106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白光雲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裁定 五十八年度燦註裁字第六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白光雲、男、五十二歲(民國六年生) 雲南昭通縣人,隨營居住。空軍通航聯隊所屬中士修護士,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白光雲交付感化三年。
理 由
被告白光雲,因年老多病,深感前途無望,內心苦悶,不滿現狀,導致認識不淸,思想反動,並濫發牢騷,詆譭政府,遂於五十八年三月廿六日,在該管部隊閱覽室,將「中國的空軍」雜誌第二四七期封面 總統肖像上,以藍色原子筆塗劃圈叉(○╳)及書寫穢語加以侮辱,經本部政治作戰部查覺解送偵辦,訊據被告白光雲對於因認識不淸,思想偏差,竟而書寫穢語,侮辱元首之事實,業經供承不諱,核與本部政治作戰部淸塵專案小組調查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塗劃後之「中國的空軍」封面附卷可稽,事實已臻明確,惟姑念被告年老多病,知識淺薄,對現狀認識不淸,致有此荒謬之擧動,衡其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交付感化三年,以資糾正,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空軍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田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何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