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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澄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龍溪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17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九芎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參加讀書會,研讀匪書及左傾作家書刊,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前,參加匪偽組織,迄獲案時止,既未向政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樓厦(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7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