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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勁雷字第137號、(59)警檢訴字第062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承淮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因而傾匪,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間、五十六年四月間,先後由嘉義縣內埔國民小學桃源分校返回本校途中,暨在嘉義縣柳林國民小學辦公室內,分別向賴心晴、黃榮祥、謝毓恭、洪松青,以及蔡寶玉、羅美智、黃高治等發表讚揚共匪等言論,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4號、(59)勁需字第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葉志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承淮經常收聽匪廣播,思想傾匪,並前後在48年11月間與56年4月間發表利匪言論,有利於匪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樓厦(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3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24號、(59)勁需字第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