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9)勁雷字第137號、(59)警檢訴字第062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水上鄉柳林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承淮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因而傾匪,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間、五十六年四月間,先後由嘉義縣內埔國民小學桃源分校返回本校途中,暨在嘉義縣柳林國民小學辦公室內,分別向賴心晴、黃榮祥、謝毓恭、洪松青,以及蔡寶玉、羅美智、黃高治等發表讚揚共匪等言論,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