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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訴字第076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七五通信兵群七三〇通信支援營七七五三連下士載波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為匪作有利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興國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判字第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肇熙(審判長)、馬金生(審判官)、江顯榮(審判官)
書記官
潘仕明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判字第1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劉寳賢(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彭鐵民(審判官)
書記官
殷國發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伯牙字第59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于豪章(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判字第0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潘仕明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