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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員林鎮青山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56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胡俠吸收參加共產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36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56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