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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姚化輔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姚化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嘉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員林鎮青山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5669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鮑濟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胡慎義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鮑濟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樓厦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16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胡俠吸收參加共產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1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普亞字第1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鮑濟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樓厦
(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30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36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1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8號、(59)勁需字第5669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鮑濟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胡慎義
、
王雲濤
、
孟廷杰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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