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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南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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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9)偵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憲兵二一七營第二連二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隣兵以「這樣簡直像人民公社發飯」之不當言論,為有利於匪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吉文明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法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幹才(審判官)
書記官
龔鄞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聲覆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均係觸犯懲治叛亂第七條之罪嫌,其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行強制弁護本件被告等既未選任弁護人,亦未指定公設弁護人為被告等弁護,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壽璞(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普覆亞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憲兵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普覆亞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普覆亞字第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憲兵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3860號、(59)篤亞呈字第2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法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石玉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法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永樹(憲兵司令部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法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石玉光(審判官)
書記官
龔鄞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龔鄞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