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41號、(59)勁雷字第6492號
原始職業
醫師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診所發表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26號、(59)勁需字第7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26號、(59)勁需字第73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