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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肥城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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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15號、(59)勁雷字第4902號
原始職業
基隆市七堵衛生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早年參加共產匪黨,為匪工作,嗣受匪派遣來台,為匪蒐集情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11號、(60)遵威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早年任匪職,受匪訓,參加共產匪黨,被告迄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証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告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受匪派遣從事學運及蒐集政府軍事情報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民國32年任匪小學教員,參加訓練班受訓派該縣匪公安局便衣隊工作,經該局吸收參加匪黨。34年受匪派遣以學生為匪學運工作。38年由匪派遣來台,受潛台李匪永節領導,從事蒐集情報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樓厦(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00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2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2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