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聲字第047號,(59)勁雷字第7094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九年三月間及六月間分別在「國際現勢」周刊第三七○期第七頁,「三民主義教本」第一百七十六頁,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萬萬歲」等反動文字,交與劉炳炎閱覽,復在其家中對劉炳炎發表「我們派往敵後作破壞工作的人,看到大陸好都變心不回來了」,「長江大橋都是中國人造成的,並沒有用一個外國人」,「共匪將來是世界上第一超等國家」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8號、(60)遵威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九年三及六月間,在其住所,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萬萬歲」等反動文字於國際現勢周刊七三○期第七頁及三民主義教本一七六頁之上並與劉炳炎閱覽,同年七、八月間,復在同地對劉炳炎發表:「中國大陸上有很多人才,長江大橋全都是中國人自己建造的,沒有一個外國人參加。」及「再過十年,中共是世界上第一超等國家」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