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2號,(60)勁需字第4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九年一至四月,充任台灣省公共工程局國民住宅工程處助理工務員期間,經常在該處辦公室及職員宿舍向同事發表:「蔣XX與土匪無異,一日不死,則國家一日不得自由」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