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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41號、(59)勁雷字第376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年二月至五十九年五月間,先後在台灣省高雄縣甲仙鄉民眾服務站,及該鄉公開場所,經常發表頌揚匪酋毛澤東暨共匪政治、建設進步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波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2號、(59)勁需字第56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02號、(59)勁需字第56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