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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胡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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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胡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臨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41號、(59)勁雷字第376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年二月至五十九年五月間,先後在台灣省高雄縣甲仙鄉民眾服務站,及該鄉公開場所,經常發表頌揚匪酋毛澤東暨共匪政治、建設進步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郭波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6月26日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2號、(59)勁需字第5688號
公訴人
暫無資料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彭年
(審判長)、
孟廷杰
(審判官)、
呂達勇
(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02號、(59)勁需字第5688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方正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
、
孟廷杰
、
呂達勇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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