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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灌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精華畫刊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1號、(59)勁需字第4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八年八月九日在其發行之第六十八號精華畫刊上撰述「琉球問題應取決自由亞洲人民公決」一文,以毛匪澤東主宰了中國大陸七億人民的意志,中、韓、日、菲、越、泰、馬、緬、印尼、香港等國家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毛匪敵手,隨時隨地都可以分別將其吃掉等文字,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1029號、(59)平輯呈字第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01號,(64)諫減字第0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