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八年八月九日在其發行之第六十八號精華畫刊上撰述「琉球問題應取決自由亞洲人民公決」一文,以毛匪澤東主宰了中國大陸七億人民的意志,中、韓、日、菲、越、泰、馬、緬、印尼、香港等國家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毛匪敵手,隨時隨地都可以分別將其吃掉等文字,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