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寶安縣
畢業學校
中興大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54號、(59)勁雷字第7305號
原始職業
省立中興大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係馬來西亞華僑於民國54年經陳匪介紹參加共產匪黨,55年來台曾將台灣社會、治安、教育、人民生活函告陳匪,56年就讀中興大學時相同學宣傳匪偽建設進步,科學發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曾勝賢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34號、(60)遵威字第1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產黨係無國界之叛亂組織,在馬來西亞參加叛亂組織外,而其於來台後搜集情報資料宣揚匪偽建設進步科學發達及教唱匪歌顯係基於一貫的叛亂犯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16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4號、(60)遵威字第16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