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6年意投匪,58年先後與陳文雄共謀潛往匪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大陸並將船交付匪軍,58-59年間在溫州接受匪偽思想教育,於59年佯受匪命,經匪為允准駕駛原船返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6年意投匪,58年先後與陳文雄共謀潛往匪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大陸並將船交付匪軍,58-59年間在溫州接受匪偽思想教育,於59年佯受匪命,經匪為允准駕駛原船返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