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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蘭縣
畢業學校
不識字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68號、(60)遵戎字第55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58年與陳文雄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匪區並將船交付匪方人員,並受匪偽思想訓練研讀毛匪語錄等書籍,民國59年奉匪命返台伺機為匪從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43號、(60)遵威字第30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刑法(320條1項)、刑法(55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623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號、(60)遵威字第6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號、(60)遵威字第6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謀投匪並竊取他人之漁船潛往匪區,將船交付匪軍,接受匪訓,嗣後受匪命潛台,伺機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號、(60)遵威字第6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39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避債而竊取漁船共同將船交付叛徒(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添樹共同將船交付叛徒部分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6年意投匪,58年先後與陳文雄共謀潛往匪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大陸並將船交付匪軍,58-59年間在溫州接受匪偽思想教育,於59年佯受匪命,經匪為允准駕駛原船返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6年意投匪,58年先後與陳文雄共謀潛往匪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大陸並將船交付匪軍,58-59年間在溫州接受匪偽思想教育,於59年佯受匪命,經匪為允准駕駛原船返台(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藩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添樹共同將船交付叛徒部分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028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10號、(61)秤理字第36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