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8年與蔡添樹在南方澳竊取漁船駛往匪區並將船交付匪方人員,並受匪偽思想訓練研讀毛匪語錄等書籍,民國59年奉匪命返台伺機為匪從事宣傳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共同將船交付叛徒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謀投匪並竊取他人之漁船潛往匪區,將船交付匪軍,接受匪訓,嗣後受匪命潛台,伺機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因避債而竊取漁船共同將船交付叛徒(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