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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3號、(59)勁需字第43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桃園縣桃園鎮成功路龜山鄉萬壽路及綜合運動場附近等處電桿上,用黑色蠟筆書寫「毛澤東萬歲」「服從毛澤東命令」等有利於匪之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1009號、(59)平輯呈字第4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3號、(59)勁需字第43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