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19號、(59)勁雷字第2981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明潭於民國五十八年三四月間與彭明敏(在逃)在台北市西門町某館聚飲,明知彭明敏在從事於台灣獨立之叛亂活動,要求其站在同一陣線,黃明潭明知彭明敏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