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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基隆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19號、(59)勁雷字第298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黃明潭於民國五十八年三四月間與彭明敏(在逃)在台北市西門町某館聚飲,明知彭明敏在從事於台灣獨立之叛亂活動,要求其站在同一陣線,黃明潭明知彭明敏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40號、(59)勁需字第4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台北市西門町某酒館與彭逆明敏(在逃)晤談時,彭曾表示:局勢將有變化,應團結青年從事準備工作,乘機顛覆政府,黃當時雖未表示首肯,但明知彭逆明敏為叛徒,竟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0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980號、(59)平亞呈字第4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