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4號、(59)勁需字第55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3年先後翻製匪版唱片經內政部查禁,嗣又翻製匪版樂曲唱片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覺,曾於56年以書面保證不再翻製,58年又將匪影片全部插曲灌製唱片並發行,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後,同年再度將53年遭內政部查禁有案之匪版唱片再度翻版(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