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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杭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51號、(59)勁雷字第7200號
原始職業
台北新城公司董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偽民主同盟,來台後,政府迭經號召表白,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31號、(60)遵威字第1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王匪嘉猷介紹參加偽「中國民主同盟」,並將「歷史唯物論」、「魯迅藝術學院(苑)」等匪黨書刊交借李武忠閱讀(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1864號、(60)衡延呈字第5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31號、(60)遵威字第1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6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