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42號、(60)遵戒字第8540號
原始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副理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春生參加共產匪黨,但迄金未辦理自首表白,且別無其他事證,證明其已脫離,其參加行為自仍在繼續中,按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先後利用職務之便向農民及茶農宣傳共產社會如何富足及挑撥茶農對政府不滿及仇視,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