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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26號、(60)遵戎字第3795號
原始職業
文山林場管理處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47、8年間連續在阿里山林場自忠工作站苗園,對工人夏士玉、夏德海及不知姓名之女工等多人,讚揚匪歌唱起來順口,共匪武力強大,匪軍幹部領導統御有方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74號、(60)遵威字第42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認共匪為國家叛徒,阿里山林場自忠工作站苗圃,為多數人工作之處,被告於上開時地發表荒謬言論,均有利於叛徒,且為多數人所共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27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8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