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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27號、(60)遵戎字第70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呂榮宗於民國卅年間,在福建南安就讀私立南星初中時,經張匪禮瓶介紹,參加匪讀書會,卅三年冬,在福建大田就讀集美高級商業學校時,經林匪盛儉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七年十月與呂潮影自廈門來台,行前同接受呂匪振萬之交代,相機為匪宣傳,在台期間,並曾赴港與呂匪振萬聯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9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叛亂組織,但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別無其他事証足以証明其確已脫離,其行為認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01049號、(61)教風呈字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9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