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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16號、(60)遵戎字第570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呂潮影於民國卅年三月間,在福建大田就讀私立集美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時,經李匪秉鈞介紹,陳匪瑾英監督,宣誓加入共產匪黨,與李秉鈞、潘文燒、張鴻福、萬全、鄭華山等匪同組活動。卅七年十月由廈門來台,行前與同黨份子呂榮宗奉呂匪振萬之囑,相機為匪宣傳,卅八年春在台南東南行對該行職員及來往商人宣揚「台灣很快就要解放,如能迎接匪軍攻台即可保家保產」以為匪宣傳,在台期間,並曾赴港與呂匪振萬連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16號、(61)秤理字第9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普覆教丙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普覆教丙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辦理自首,亦無其他事証足以証明其確已脫離,其行為仍在繼續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普覆教丙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01025號、(61)教丙呈字3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16號,(61)秤理字第09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4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