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米糧金錢資匪,並受匪命從事經濟活動,套取外匯資匪,破壞我金融(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其餘聲請均駁回
以港幣五百元資匪及販賣匪貨,將我國外匯流入匪區資匪之行為,構成供給叛徒金錢罪()
以港幣五百元資助菜尤陶並販賣匪貨多次將我外匯流入匪區()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