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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1號、(60)遵戎字第421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以米糧金錢資匪,並受匪命從事經濟活動,套取外匯資匪,破壞我金融(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港幣五百元資匪及販賣匪貨,將我國外匯流入匪區資匪之行為,構成供給叛徒金錢罪()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港幣五百元資助菜尤陶並販賣匪貨多次將我外匯流入匪區()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侍職丙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台統(二)藩字第0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餘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23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