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先後在其住宅及花蓮救濟院葛主任住宅發表「反共上那裏,反到太平洋好了」「共匪現在不但大砲、戰車、軍艦、飛機等都能製造,連氫彈、核子彈都能製造,現在美、蘇、日都要賣共匪的帳,何況我們現代化武器都不會造,反攻大陸祇有向太平洋反了」及「共匪下級幹部都是效忠毛澤東的」等謬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