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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聲請駁回
被告五十九年八、九月間於樹林光華營房汽車保養廠利用請領車輛零件,直接交換標籤書寫「為了中央人民的裝備成功與否」「成立xx獨立人民共和」「獨立xx的先進者」及「要得到勝利的成功」等不當文字,乘部隊移駐台北市新南營區時,將上項文字置於該營區十二號寢室(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