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兵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法審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幹才(審判官)
書記官
龔鄞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五十九年八、九月間於樹林光華營房汽車保養廠利用請領車輛零件,直接交換標籤書寫「為了中央人民的裝備成功與否」「成立xx獨立人民共和」「獨立xx的先進者」及「要得到勝利的成功」等不當文字,乘部隊移駐台北市新南營區時,將上項文字置於該營區十二號寢室(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02664號、(60)衡帝呈字第7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17號(64)裁減字第0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龔鄞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