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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漳平縣
畢業學校
福建私立集美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12號、(60)遵戎字第531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被告李養林、呂振滿等參加叛亂組織,但至獲案時止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已脫離,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79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覆衡帝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0313號、(61)教丙呈字0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2號、(61)秤理字第3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審理人
呂達勇(審判長)、劉衡慶(審判官)、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0012號、(61)秤理字第3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