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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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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23號、(60)遵戎字第6714號
原始職業
行政院電子處理資料審議委員會主任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叛亂組織,復潛台利用職務機會掩護匪諜,以及為圖迎接共匪「解放台灣」編印「台灣省籍名人錄」交由匪諜份子運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22號、(61)秤理字第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1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吳超萍(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劉衡慶(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叛亂組織,復編行刊物,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犯罪發覺後,曾檢舉叛徒劉春生、林存斌、王惔藩等均已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吳超萍(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劉衡慶(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陳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叛亂組織,復編行刊物,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犯罪發覺後,曾檢舉叛徒劉春生、林存斌、王惔藩等均已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共產黨等叛亂組織,卅五年來台,潛伏迄今,未辦自首,認其犯意,仍在繼續狀態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曾經檢舉叛徒劉春生等(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達字第0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29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0013號;(61)秤理字第37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