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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福州省立師範學校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70號、(62)葳季字第79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林匪其潤魏匪然,均係共產黨徒。是被告自白於民國廿六年秋由林匪其潤吸收,魏匪然監誓參加共產匪黨。次查南方劇社,共產匪黨俱係叛亂之組織,被告參加該叛亂組織,但其自參加迄今,既未向政府辦理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應認其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3號、(62)葳孝字第7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覆普字第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07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匪黨外圍組織「南方劇社」,為叛亂團體,被告林頌和參加該叛亂組織,但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表白,又無其他事証足以証明其已脫離,其參加行為,認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匪黨外圍組織「南方劇社」,為叛亂之團體,被告林頌和參加叛亂組織,但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表白,又無其他事証足以証明其已脫離,應認為繼續參加(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0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