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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洪武雄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洪武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2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22號、(60)遵戎字第3505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警員明知被監偵者為叛徒,竟昧於私情包容、庇護、積極的為之排除外來阻力,使謝聰敏憑其勢力,便利犯罪之進行(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6月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69號、(60)遵威字第5261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胡慎義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呂達勇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69號、(60)遵威字第5261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胡慎義
、
王雲濤
、
呂達勇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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