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石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27號、(61)秤理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乘隙進入匪區,將國軍其軍事上之秘密洩露于匪公安廳、軍管會及華僑大廈接待組人員(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普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07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4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7號、(61)秤理字第2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4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