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8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八年九月起至五十九年五月止,先後多次在台南市立建興國中向同事邱鴻成倡議成立叛國組織顛覆政府,並在該校講堂上利用講課機會,向學生發表具有煽動性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