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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0)衡惇(初)起字第022號
原始職業
陸軍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犯行彰明,不容狡卸,其所書寫反動文字,足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守謙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尉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張聖傳(審判官)
書記官
薛篤文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以被告謝正修,為本部警衛營第一連一等兵,因不滿現實,思想發生偏差,竟於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該營營區廁所內書寫「共產主義萬歲」之反動文字等情,為其所認定之事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普帝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國防部軍法局第五處副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衡尉字第0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薛篤文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