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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偵訴字第10號
原始職業
憲兵訓練中心新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故意將紙箱兩側英文模板PRODUCT OF TAIWAN排成REPUBLIC OF TAIWAN,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吉文明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法審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石玉光(審判官)
書記官
龔鄞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將紙箱兩側英文模板PRODUCT OF TAIWAN排成REPUBLIC OF TAIWAN,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02920號、(60)衡帝呈字第8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龔鄞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