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0017號,(60)遵威字第25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七年五月間,在陸軍第二軍高雄旗山汽車駕駛隊操場上,對林新傳發表:「共產主義比資本主義好,共產主義講一律平等,不像資本主義,有錢者日富,貧窮者像乞丐一樣」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