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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72號、(62)葳季字第86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一年初,在福建省惠安縣塗寨鄉,經駱匪連城(已死亡)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復於同年八月間,再由藍匪飛鳳(已潛回大陸)吸收,在塗寨鄉藍宅宣誓參加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6號、(63)洵侃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1年於福建惠安縣塗塞鄉經駱連城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同年由藍飛鳳吸收在塗塞鄉藍宅宣誓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12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6號、(63)洵侃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